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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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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 申請資格:符合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」之中小企業廠商:

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,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:

一、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。

二、農林漁牧業、水電燃氣業、批發及零售業、住宿及餐飲業、運輸倉儲及通信業、金融及保險業、不動產及租賃業、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、教育服務業、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、其他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。

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,就該特定業務事項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標準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:

一、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

二、農林漁牧業、水電燃氣業、批發及零售業、住宿及餐飲業、運輸倉儲及通信業、金融及保險業、不動產及租賃業、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、教育服務業、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、其他服務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
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同中小企業:

一、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,其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,自擴充之日起,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。

二、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,其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,自合併之日起,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。

三、輔導機關、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,其中部分企業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,輔導機關、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,在集中輔導期間內,視同中小企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