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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。 二、農林漁牧業、水電燃氣業、批發及零售業、住宿及餐飲業、運輸倉儲及通信業、金融及保險業、不動產及租賃業、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、教育服務業、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、其他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。
一、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。 二、農林漁牧業、水電燃氣業、批發及零售業、住宿及餐飲業、運輸倉儲及通信業、金融及保險業、不動產及租賃業、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、教育服務業、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、其他服務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。
一、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,其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,自擴充之日起,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。 二、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,其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,自合併之日起,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。 三、輔導機關、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,其中部分企業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,輔導機關、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,在集中輔導期間內,視同中小企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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